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具备供热能力而拒绝向其供热范围内符合集中供热条件的用户实施供热的;
(二)擅自超出供热范围发展用户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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