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健康乡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