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二章 健康环境 第十一条 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二章 健康环境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健康乡村的公共设施体系、布局和标准,保障相关公共设施用地需求,推进农村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