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二章 健康环境 第十二条 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二章 健康环境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环境与健康的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加强环境健康影响监测与评价,控制和消除健康危险因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