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二章 健康环境 第十四条 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二章 健康环境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强化工程设施管理和维护,组织开展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保障村民饮水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