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二章 健康环境

第十五条

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二章 健康环境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开展农村地区集市、超市、餐馆、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检测、评估和执法工作,保障食品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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