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二章 健康环境 第十六条 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二章 健康环境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地区交通安全治理,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完善村庄出入口等重点路段交通标志牌、信号灯设置,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