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二章 健康环境

第十八条

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二章 健康环境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农村特点,完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健全医疗卫生急救体系,提高农村地区突发事件应急能力。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村民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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