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三章 健康生活 第十九条 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三章 健康生活 第十九条 村民应当树立和践行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健康管理理念,主动学习健康知识,提高健康素养,形成符合自身和家庭特点的健康生活方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