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二章 健康环境 第十七条 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二章 健康环境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地区预防溺水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预防溺水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在河流、水库和汪塘周边组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设施,预防和减少溺水事故发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