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二章 健康环境

第十三条

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二章 健康环境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状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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