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二章 健康环境 第十三条 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二章 健康环境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状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