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健康乡村建设、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健康乡村,包括乡村的健康环境、健康生活、健康服务、健康保障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