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健康乡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康乡村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健康乡村工作的重大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