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健康乡村工作的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健康乡村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健康乡村有关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积极参与健康乡村有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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