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健康乡村的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健康乡村有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