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卫生健康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在健康乡村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