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传染病疫情时,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