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以及不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