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林业、气象等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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