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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