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第二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与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遵循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的原则。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
← 查看《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