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09-21 共 6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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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与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第二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遵循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 第五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 第六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和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应当在文明行...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八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八条 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纪守法、明礼尚德,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等文明行为规范,践行社会公... 第九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 鼓励下列行为: (一)见义勇为; (二)紧急救助; (三)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 第十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 提倡下列行为: (一)友善待人,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二)崇尚劳动,尊重劳动者,珍惜劳动成果; ... 第十一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从建筑物、构筑物中抛掷物品; (二)在公共场所开展... 第十二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遵守环境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人行道、树木、电线... 第十三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遵守交通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 第十四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划私搭乱建、私开门窗; (二)侵占公共绿地等... 第十五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毁旅游设施; (二)在景物上刻划、涂污; (三)在景... 第十六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遵守商贸经营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诈、诱骗、误导或者强迫消费者消... 第十七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遵守养犬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居民生活区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 (二)...

第三章 支持与保障

第十八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支持与保障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市... 第十九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支持与保障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并依法给予相关保障待遇。 第二十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条 对紧急救助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对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无偿献血者和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 第二十二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 对慈善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 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 第二十三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 第二十四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明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保障。 鼓励国家机关... 第二十五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资金与物质支持。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慈善公益、志愿服务... 第二十六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对获得县级以上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称号,或者... 第二十七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关爱扶持政策,对生活有困难的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文明行为先进人... 第二十八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文明行为先进人物。 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完善教育指导、监督... 第三十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条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创作、推广、宣传,依法查处文化市场生产... 第三十一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法治宣传教育,防止校园欺凌... 第三十二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水利、环境保护、城市绿化、房产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止城乡建设... 第三十三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倡导文明出行,建设实时、全覆盖的道路监控系统,实现城市道路交通管... 第三十四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卫生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文明行医、文明就医宣传,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医... 第三十五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商务、旅游、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引导守法、诚信... 第三十六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制止和查处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网络安全等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文明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基层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内容。 第三十八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依法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规约、行业协会章程,对文明... 第三十九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医疗卫生机构、金融机构、公共服务企业等,应当公开服务标准,完善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推进网上... 第四十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条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宣传社会文明建设,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例,批评、谴责不文明... 第四十一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属... 第四十二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法及时处理,并... 第四十三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 第四十四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制定统一的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实现信息的公... 第四十五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视察、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公共场所开展广场舞、露天表演以及其他文体娱乐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 第四十八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的学校、医院、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主... 第四十九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 第五十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公共绿地内折摘花木果实、践踏草坪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 第五十一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场所吸烟的,由卫生主管... 第五十二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机动三轮车在禁止或者限制的区域和时段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 第五十三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车行道内实施兜售、发送物品或者乞讨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 第五十四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卖商品或者从事维修、清洗等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 第五十五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利用店铺和摊点经营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市管理主... 第五十六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居民生活区饲养列... 第五十七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 第五十八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文明行为规范而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 第五十九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不文明行为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 第六十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 第六十一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第六十二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