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遵守环境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人行道、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以及其他户外设施上乱涂乱画或者非法张贴、挂置宣传物品;
(二)在学校、医院、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
(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乱吐口香糖,乱倒污水;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场所吸烟;
(五)在公共绿地内折摘花木果实、践踏草坪;
(六)在法律、法规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水域内从事洗涤、游泳、捕鱼等活动;
(七)在法律、法规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或者限制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八)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九)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露天焚烧秸秆,在城市建成区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十)在城乡道路抛撒焚烧冥纸、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
(十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在运输途中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十二)其他违反环境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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