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划私搭乱建、私开门窗;
(二)侵占公共绿地等场地围合庭院、种植花木果蔬等植物;
(三)堆放物品、私接管线等侵占、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
(四)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内正常通行;
(五)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食用鸽、信鸽等动物;
(六)装修房屋时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活动;
(七)其他违反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
(一)违反规划私搭乱建、私开门窗;
(二)侵占公共绿地等场地围合庭院、种植花木果蔬等植物;
(三)堆放物品、私接管线等侵占、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
(四)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内正常通行;
(五)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食用鸽、信鸽等动物;
(六)装修房屋时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活动;
(七)其他违反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