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毁旅游设施;
(二)在景物上刻划、涂污;
(三)在景区乱扔垃圾;
(四)违反规定拍照、摄像;
(五)不服从景区安全管理;
(六)其他违反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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