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遵守交通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不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
(二)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或者积水路段时不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不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时不避让;
(三)驾驶机动车时强行变道加塞,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鸣喇叭,吸烟,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通讯工具;
(四)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撒物品;
(五)驾驶机动三轮车在禁止或者限制的区域和时段行驶;
(六)驾驶非机动车时不按照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随意变道、超速、抢行、逆行,多人并排行驶,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七)不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停放机动车,不规范停放共享单车等非机动车;
(八)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不按照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九)在车行道内实施兜售、发送物品或者乞讨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十)其他违反交通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机动三轮车行驶的区域和时段,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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