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从建筑物、构筑物中抛掷物品;
(二)在公共场所开展广场舞、露天表演以及其他文体娱乐活动时,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损毁、侵占公共设施设备,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无障碍通道;
(四)在互联网上编造或者传播暴力、淫秽、虚假信息,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等合法权益的信息和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
(五)在医院、学校聚众闹事,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务人员和教职工;
(六)其他违反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
(一)从建筑物、构筑物中抛掷物品;
(二)在公共场所开展广场舞、露天表演以及其他文体娱乐活动时,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损毁、侵占公共设施设备,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无障碍通道;
(四)在互联网上编造或者传播暴力、淫秽、虚假信息,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等合法权益的信息和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
(五)在医院、学校聚众闹事,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务人员和教职工;
(六)其他违反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