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乱吐口香糖,乱倒污水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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