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的学校、医院、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商业广告、宣传品,并对散发人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发布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