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公共场所开展广场舞、露天表演以及其他文体娱乐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