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视察、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