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依法予以曝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