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鼓励公民依法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