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法及时处理,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