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条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宣传社会文明建设,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例,批评、谴责不文明行为。
车站、影剧院、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广告介质应当按照规定刊播公益广告。
车站、影剧院、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广告介质应当按照规定刊播公益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