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依法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规约、行业协会章程,对文明行为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