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基层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