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商务、旅游、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引导守法、诚信经营,依法处理纠纷,制止不文明经营行为,查处欺诈消费者等违法经营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