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倡导文明出行,建设实时、全覆盖的道路监控系统,实现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执法的常态化、规范化,依法制止交通不文明行为,及时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