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水利、环境保护、城市绿化、房产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止城乡建设和管理中的不文明行为,及时查处破坏市容环境、违法建设、损坏公共设施、损毁绿地、污染生态环境、影响河道整洁等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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