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卫生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文明行医、文明就医宣传,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医疗服务,加强医患沟通,维护公平有序的就医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