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制止和查处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网络安全等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文明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