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公共绿地内折摘花木果实、践踏草坪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负责赔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处赔偿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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