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场所吸烟的,由卫生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二十元罚款,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