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车行道内实施兜售、发送物品或者乞讨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