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卖商品或者从事维修、清洗等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