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利用店铺和摊点经营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