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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