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不文明行为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