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处罚但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不文明行为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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